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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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11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园林绿化及土地一级整理等有关活动,以及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
2、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对所属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进行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
3、交通工程建设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对已完成收储工作的土地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园林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场景营造及城市公园内建设项目等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一)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
4、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二)监督施工单位制定专项防尘抑尘方案;在施工过程中督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三)对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或者简易绿化;超过3个月仍未开工或者恢复建设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防治责任。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一)开工前制定专项防尘抑尘方案,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在施工全过程严格按照方案实施;(二)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专款专用;(三)总承包单位进行工
5、程专业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分包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防治责任。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一)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理;(二)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防尘抑尘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方案落实;(三)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防治责任。第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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