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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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条例。第三条(工作原则)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
2、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多元共治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公安、卫健委、文广旅、民政、财政、教育、应急、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主体责任)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
3、保、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开展相关活动,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维保、检验、检测的电梯质量安全负责。第七条(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电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平。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
4、、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第八条(电梯保险)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单独或者共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第九条(先进技术应用)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十条(行业自律)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组织电梯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和咨询,发布电梯维保工时参考价格,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定、职业技能竞
5、赛等工作,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第二章建设、生产与经营第十一条(选型配置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合理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提出电梯配置数量和参数性能的意见,保障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民用建筑隔声等功能。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和电梯选型配置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采购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交通流量
6、等要求的电梯。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场馆、行人过街设施、旅游景区等场所新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用符合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配具有远程监测功能的电梯。第十二条(安装要求)电梯安装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土建施工、监理、电梯制造、安装等单位对涉及电梯安装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施工。新安装载人电梯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电信运营商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推进在用既有载人电梯实现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公共交通场所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宾馆、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7、电梯,应当配置双回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自动平层装置等停电应急设施设备,并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第十三条(空气调节要求)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保障电梯正常运行。鼓励既有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机房内采取环境温度控制措施,保障电梯正常运行。第十四条(制造单位职责)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质量安全负责,并承担以下义务:(一)明确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起不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免费修理或者更换;(二)对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取电
8、梯运行参数和故障记录等信息;(三)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四)永久保存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随附技术资料副本;(五)其他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第十五条(经营单位职责)电梯销售单位销售电梯和主要部件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型式试验证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电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梯、主要部件的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并妥善保管。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可以由代理商先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制造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开工告知)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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