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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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源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地下水资源的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储藏于地表以下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同而改变。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第四条
2、开采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地表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统一规划、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合理开发、有偿使用、防止污染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区)级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第二章地下水开发利用第七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或者开采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应当划定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3、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要求,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和海水入侵。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开采地下水。经批准开采的矿泉水、地热水除外。第九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但是,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规定,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第十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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