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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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广东省深入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抢抓全面注册制改革机遇,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支持优质企业上市,让我市更多企业站上资本舞台,设立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江门市本级、各县(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相应奖补类别安排,对我市注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境内上市、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2、、上市公司再融资及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限售股减持的奖励。对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限售股减持的奖励资金,限售股减持业务发生所在地为蓬江区(不含江门人才岛)、江海区、新会区的,按市、区共享税收基本分成比例分担,限售股减持业务发生所在地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的,由对应市全额承担,限售股减持业务发生所在地为江门人才岛的,由蓬江区全额统筹。对其他奖励资金,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分别按市、区共享税收基本分成比例分担,市本级与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按照2:8比例分担。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四条江门市金融工作局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牵头制定、修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及执行;(二)负责指导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三)负责开展专项资金审核工作;(四)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五)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第五条江门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安排本级专项资金预算;(二)负责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抽查等。第六条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职责:(一)负责编制本级专项资金预算;(二)协助专项资金的审核工作;(三)及时将本级专项资金拨付至企
4、业。第三章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第七条对纳入金种子库”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与证券公司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第八条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公示流程,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填写江门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连同公司营业执照、上市服务协议的复印件向江门市金融工作局提交申请。(二)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并汇总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市财政局意见,拟定奖励名单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江门市金融工作局按规定核实处
5、理。公示无异议或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将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市本级、各县(市、区)将奖励资金分别拨付至企业。第四章企业在境内上市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第九条我市企业在境内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标准:(一)第一阶段:进入上市辅导并取得证监辅导确认函的企业,奖励100万元。(二)第二阶段:向审核部门申报IPO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确认函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向审核部门申报IPO并取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确认函的企业,奖励100万元。(三)第三阶段:已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四)对于在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
6、的企业,在本条第(一)至(三)项基础上再奖励100万元。(五)异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江门市的,享受本条全过程奖励;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只能单次享受(一)至(三)项奖励。第十条企业在境内上市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公示流程,按以下程序办理:企业按完成境内上市阶段情况,填写江门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连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阶段的佐证材料提交至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奖励资金的审核、公示流程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执行。第十一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分阶段奖励条件的,可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奖励;同时符合多个阶段奖励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个奖励,同一企业每阶段只能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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