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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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解读说明一、起草背景及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保2019)60号)、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19)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起草过程办法草稿完成后,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征求了各市水利(水务)局和山东省财政厅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
2、见稿。三、主要内容办法主要分为六部分,共三十二条内容。办法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适用范围。办法用于省级财政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建议主要用于生态清洁小流域示范项目。二是前期工作。办法规定项目区选择原则,明确水土保持工程治理标准和规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上报的实施方案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水利厅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库,通过评审的实施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一批复并报省水利厅备案。三是资金绩效。办法规定了水土保持工程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分解下达,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责任。四是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方式,从项目管理、方案变更、安全管理、项目验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五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要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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