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飞雄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23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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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节飞雄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毕节市行政辖区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保障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巡视检查管理办法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原则】机场净空安全是公共安全。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机
2、场建设与净空保护并重、分工负责与统筹协调的原则。共同维护机场净空安全环境,确保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毕节飞雄机场以及毕节市行政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及Al级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保护范围】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净空安全、妨碍净空保护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第二章机场净空保护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组织机构】毕节市人民政府成立毕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毕节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民航发展局)。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机场所在地市
3、(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净空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净空保护各项规定。毕节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民航发展局)代表毕节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毕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监管;指导机场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毕节市辖区内机场做好净空保护管理工作;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全面履行净空保护责任;负责召开每年一次的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过程中的管辖争议和重大问题;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会同毕节市辖区内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周边区域开展联合巡查,核查机场净空状况,收集、掌握净空环境动态信息。第六条【属地管理】毕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属地管理、职能优先、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净空保
4、护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净空保护职责,落实净空保护主体责任。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净空保护管理职责:(一)负责各自辖区内净空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二)承担净空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净空保护的长效机制,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有关单位净空保护职责,落实各项净空保护措施,实施细则应向毕节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民航发展局)进行备案。(三)接受净空领导小组、毕节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民航发展局)对净空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四)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净空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受理有关净空保护的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行为或移交违法线索;(五)针对影响飞行安全、破
5、坏净空环境的隐患和问题,责令改正净空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七条【分工负责】各有关单位主要工作职责(一)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图、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更新报备工作;负责机场净空巡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毕节市辖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同时抄报毕节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民航发展局);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实施管控;接受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净空限高咨询;协助毕节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净空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接受单位
6、、个人对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会同毕节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积极开展净空保护宣传工作。(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机场发展规划、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指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做到应审尽审,确保规划审批程序合法,落实源头管控措施;监督、指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级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对违反规划且影响净空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执法,杜绝违法建筑导致的净空安全隐患。(三)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
7、环境保护区域内电气化铁路、无线电台(站)、通信基站、通信铁塔等项目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使用频率的管理;对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查处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和非法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及设施的行为。(四)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电力建设项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核管理工作,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侦办涉及危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和净空保护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等相关案件;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审批施放无人机等升空物体的行为;配合查处影响和干扰航空专用
8、频率的行为;接受单位、个人对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净空违法行为进行处置;负责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检查。(七)住建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所管辖的在建建(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监管;负责机场邻近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施工机械的管理,健全相关管理机制;配合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干扰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置。(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农作物影响助航设施使用、焚烧产生大量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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