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处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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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公司安全施工管理手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现场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单位违章行为的处罚。第三条公司、分公司及项目部依据本规定,对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单位的现场违章做出处罚,项目管理人员对劳务分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罚10000100000元。第十条劳务及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租赁的劳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进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或未进行检测登记及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拆
2、卸、顶升、加节、维修、保养等作业的,以及安全装置缺失,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每发现一次处罚2000-5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作第十一条违规使用电器、液化气等设施在宿舍内做饭、烧水、烤火的,或在工地现场、食堂及仓库内住宿的,或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o元,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退场。第十二条在脚手架基础底部进行沟、槽等开挖作业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采取弥补措施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并责令停止作业。第十三条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脚手架等,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刚性连墙件的,或悬挑式
3、脚手架的悬挑钢梁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的,或悬挑式脚手架的立杆未落在悬挑钢梁(或纵向钢梁)上的,每发现一处罚5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第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上设置防坠落、防倾覆、同步控制等安全装置及安全装置的设置不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或架体升降前未进行专门检查并及时清除障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或攀登作业装置、悬空作业装置不符合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及作业人员存在违章行为的,或移动式操作平台、悬挑式物料钢平台的搭设不符合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九条现场临时用电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电气设备未接保护零线的,或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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