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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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增强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以及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服务协议等行为(以
2、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重违法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按照“谁审批(备案)、谁管理、谁记分”原则,开展医疗机构一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集中审批的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记分情况通报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第五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签订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
3、部门在“四川智慧卫监平台(网址:http:/:8888/sewjw/newFrame.m)建立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为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档案并录入信息系统。第七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八条医疗机构不
4、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计算。校验期一年的,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积分;校验期三年的,三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积分。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的,其记分周期延续原医疗机构记分周期。医疗机构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问题,未造成损害或者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记分。第九条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不重复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两种以
5、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应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送达医疗机构,告知记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复核权利。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等。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应在医疗机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机构予以记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因受到卫生行政处罚予以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非本机关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在30日内将情况通报该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由执业登记
6、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给予记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给予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解除或中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后30日内,将处罚或处理决定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如果对通知书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需委托专家鉴定的时间不包含在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该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三监管认定问题需记分的,按照医疗三监管”责任追究程序办理,不再进行复核。第三章记分标准第十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依次确定为1
7、0分、8分、6分、4分、2分、1分六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时,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应按以下档次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受到警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罚款处罚的,记2分;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的,记4分;受到吊销科目处罚的,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记10分。同一案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并存的,以最高行政处罚分值计算,分值之间不叠加。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对应有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的,以最高记分计算,同一行为不叠加。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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