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错时停车位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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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北京市错时停车位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保障有偿错时共享停车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有偿错时共享停车发展,缓解停车矛盾,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起草制定了北京市错时停车位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2019年11月,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出台关于推进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共享停车供需双方通过签订共享停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共享停车协议可包含停车设施的位置、类型、产权人或管理人、共享使用人、共享停放车辆等基本信息,明确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和
2、管理要求,明确允许停放时段和停放区域,以及停车人未按约定停放车辆、停车设施供给方未按约定提供共享车位等行为的违约责任。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各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取得显著成效,但各区在签订共享协议方面存在差异性,为了更好的保障共享停车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市交通委与市市场监管局共同起草了合同示范文本,拟定了相应条款,以期为服务双方规范签约、诚信履约提供公平合理的文本参考。二、适用范围合同示范文本供提供错时停车位租赁的停车场管理方与停车人之间签订错时停车位租赁合同时参照使用。停车场管理方是指对停车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并为停车人提供错时停车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停车人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向停车场管理方承租错时停车位的自然人。(1)停放注册在个人名下的本市号牌小型客车或微型客车;(2)停放注册在个人名下的本市号牌微型货车;(3)停放经停车场管理方同意的其他车辆。三、文本构成合同示范文本由使用说明和合同正文两部分组成:1使用说明。明确了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注意事项。2合同正文。包括车位基本信息、车辆基本信息、错时停车位租赁期限与时段、停车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转租、退费条款、争议解决方式和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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