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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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区分局、各县(市)林业和草原局及各区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适应林业发展改革需要,解决我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19)685号)关于调整市辖区林业与草原监管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鸡编(2022)28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2、,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登记业务受理(一)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国家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要按照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19)685号)中的规定要件进行登记。市林业和草原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行使国家所有(不含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审批权。国有林场承包给个人经营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因林场已经取得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承包方仅有承包经营权,林草部门不再审批,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给承包方发放不动产权证。(二)集体所有或国家
3、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国有集用),这类林权办理首次、变更、换证、转移等登记时,按照集体林地审批流程进行审批,由各区林草局行使审批权。(三)进一步规范林权档案管理林权证纸质档案现仍由森林资源管理科存档保存。下一步将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科对接,将林权证档案(包括电子档)整体移交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规范林权类档案管理。林权证电子档案目前存储在权籍调查系统(21世纪系统)林权录入(用户名),下一步将转存于云图系统中。(四)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要件为方便申请人申请,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要件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在参考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
4、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19)685号)基础上,形成集体林地首次/变更/换证/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单(附件2、3)0附件:1国有林地林权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材料一次性告知单2国有林地转移登记权属调查材料一次性告知单3.国有林地换证/变更登记权属调查材料一次性告知单4集体林地林权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材料一次性告知单5.集体林地林权转移登记权属调查材料一次性知单6.集体林地转移登记权属调查材料一次性告知单鸡西市林业和草原局鸡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月日附件1国有林地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材料一次性告知单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权属来源
5、材料:(1)以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取得的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进行林业生产的批准文件或组建国有林场的批准文件;(2)林草部门审批材料(市林草局);林权登记申请表;林地边界认定书;外业调查勘测记录;(3)颁发林权证公示等材料;4.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不动产权籍调查表;5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林业生产的,应提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确定使用权的文件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土地批复;6以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取得国有林地使用权的缴款凭证;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附件2国有林地转移登记权属调查材料一次性告知单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
6、明材料;3林草部门审批材料(市林草局):林权登记申请表、林地边界认定书、外业调查勘测记录;4.林权证/不动产权证;5.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档案;6.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不动产权籍调查表;7.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1)因继承取得的,提交继承公证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2)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书;(3)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发生的转移登记,提交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的证明材料;(4)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入股协议及公司章程;(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6)国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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