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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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H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金融机构:为加强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工作,维护报名机构和债券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通知。一、总则(一)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组建及管理适用本通知。(二)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浙江省财政厅根据市场环境和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任务等,确定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四)承销团每届有效期3年,期满后,依照本通知重新组团。承销团成员(含主承销商)按
2、年度实行取消、退出、增补机制。二、资格条件报名参加承销团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报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报名机构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政府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特定授权;(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方面指标达到监管标准,治理结构较为健全,内控机制较为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三)设有专职部门负责债券业务,并具有较为健全的债券承销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有能力履行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五)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
3、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存款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六)若为上一届承销团成员的,应当在上一届承销团有效期最后一年未到退团标准或未主动退团。省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统一以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参与报名。三、申请与组建(一)浙江省财政厅提前公布承销团组建通知(以下简称组团通知)和承销协议范本。组团通知包括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报名要求以及主承销商数量等内容。承销协议范本包括浙江省财政厅和承销团成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与组团通知同时发布。(二)报名机构应当在
4、申请截止日期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2.浙江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浙江省财政厅对符合本通知第二部分资格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指标包括承销意愿、债市能力、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其他因素等四类指标。指标得分满分为100分,按照存款类、非存款类报名机构分别排名计分,由高到低确定承销团成员。各项指标权重、计分方法详见附件。(四)上一届承销团中每年累计承销量排名均列前50%的承销商,经自愿申请且符合第二部分资格条件的,可直接获得本届承销团的承销商资格。(五)主承销商从承销团成员中产生,按前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量排名顺序确定。其中存
5、款类、非存款类承销商分别排名前3的承销团成员自动获得本年主承销商资格,其余主承销商依承销团成员申请,按上述排名情况及实际所需主承销商数量确定。(六)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债券托管、发行交易场所应当根据浙江省财政厅需要提供综合评分指标中有关业务数据。(七)浙江省财政厅对确定作为承销团成员(含主承销商)的报名机构予以书面通知,并向社会公布。四、取消、退出与增补(一)承销团成员在年度内投标量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累计期数超过全年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债券期数30%的,浙江省财政厅有权取消其本届承销团有效期内的下年承销团成员资格,终止与其签订的承销协议,
6、并向社会公告。(二)存款类主承销商在年度内承销量未达到一定比例的累计期数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期数50%的,或累计3批次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债券中出现单期债券承销额为零的;非存款类主承销商年度承销量未达到一定比例的,浙江省财政厅有权取消其本届承销团有效期内的下年主承销商资格,该机构自动变为一般承销商,主承销商资格变动情况将向社会公告。(三)取消期届满后,经自愿申请且符合第二部分资格条件的,可恢复本届承销团的承销商(含主承销商)资格。(四)承销团成员可以自愿申请退出承销团。浙江省财政厅自收到书面退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申请退出的承销团成员,在获得确认之前,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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