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新建居住建筑光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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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新建居住建筑光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筑光伏对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部署,按照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沪府发(2022)7号)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新建居住建筑光伏(以下称居住光伏)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以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增加可再生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充分利用我市居住建筑屋顶资源优势,积极稳妥推进新建居住建筑和光伏设施同步开发建设,引导全社
2、会主动生产和消费绿色电力,助力上海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一体推进。将光伏开发与城市更新建设有机融合,推动居住建筑与光伏设施同步设计建设,充分、有序、高效利用城市居住建筑资源。合法合规、责权统一。根据不同类型屋顶产权关系分类,理顺光伏建营责任分工,做好发电收益分配,保障房屋业主合法权利,实现多方共赢发展。创新引领,经济高效。发挥上海能源技术装备优势,加强高效光伏电池技术、光伏建筑一体化、智能运维技术创新,打造符合超大型城市发展需要的居住光伏示范。政企合力、社会参与。健全体制机制顶层设计,完善技术标准和扶持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主动支
3、持和积极参与居住光伏开发建设。(三)发展目标2023-2025年,新建居住光伏规模超过10万千瓦。2026-2035年,推动光优薄膜、光伏幕墙等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和规模化、市场化应用,新建居住光伏规模超过50万千瓦。二、落实一体开发要求(四)同步开发建设。落实我市新建建筑光伏安装相关要求。新建居住建筑开发企业(下称地产企业)按照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原则建设光伏设施及配套表前线路,确保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历史风貌区内的建筑、超高层建筑等因应用条件受限不能满足安装相关要求的,可根据应用条件适当降低建设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对各区居住光伏开发情况开展评估
4、,对把关不严的相关区,在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完成率考核中予以扣分。(五)加强协同监管。各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土地出让、施工图审查、节能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法加强对居住光伏的协同监管。三、明确责权利界定(六)产权分类管理。居住光伏作为居住建筑的组成部分。居住光伏建成后,地产企业持区房管部门出具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账户信息证明文件,与供电公司签订光伏项目购售电合同,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并网点数量、各自然幢装机容量、收益账户等信息。屋顶为单一业主独有居住建筑(以下称单业主建筑)售出后,业主凭购房合同自行至供电公司办理过户;屋顶为多业主共有的居住建筑(以下称多业主建筑)在业主大会成立且设立业主大会账户后,
5、业委会凭街道(镇、乡)出具的业委会备案证至供电公司办理过户。(七)强化运维管理。地产企业在居住光伏验收前与运维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具备资金、人才、技术的企业自愿申报列入我市居住光伏运维企业目录,目录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申报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全社会监督。相关行业协会发布居住光伏项目运维标准。申报纳入目录的运维企业应实体运作,具备远程智能化光伏监控平台和清扫机器人、红外无人机等专业检测设备,为居住光伏提供专业、优质运维服务。地产企业也可选择与其他运维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业委会可选择延续原运维企业服务,也可选择其他市场化运维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维费用。鼓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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