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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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文中下划线部分为修改或新增)第一条为了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等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且所有子女均在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出生的家庭夫妻(夫妻单方为本市户籍的,仅适用于本市户籍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一)依法生育,女方须年满49周岁(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1
2、.生育子女全部死亡:2.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严重伤(病)残;3.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严重伤(病)残;(二)依法生育子女全部死亡,并经具备相关资质医院诊断为不孕症,本办法实施后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手术的夫妻。(三)已纳入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以上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第三条扶助对象的年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夫妻,获批准的当年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100OO元(丧偶的每人20000元)扶助金。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
3、夫妻,从获批准的当年1月份起,给予每人每月400元扶助金(养老补贴100元,生活照护补贴200元,医疗补贴100元),直至亡故为止。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的夫妻,从获批准的当年1月份起,给予每人每月300元扶助金(养老补贴100元,生活照护补贴100元,医疗补贴100元),直至该夫妻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的夫妻,从获批准的当年1月份起,属于其中一个子女严重伤(病)残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扶助金(养老补贴50元,生活照护补贴100元,医疗补贴50元);属于两个子女都严重伤(病)残的给予每人每月250元扶助金(养老补贴50元,生活照护补贴
4、100元,医疗补贴100元),直至该夫妻亡故或子女全部康复为止。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夫妻,给予一次性100oO元扶助金。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鉴定为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从获批准的当年1月份起,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150元、10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康复为止。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1、2目之一规定的家庭或家庭成员,按以下规定可以享受相关扶助政策:(一)住建部门对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凭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给予照顾和优先保障,不受申请人家庭财产和收入限制;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
5、房改造范围。(二)民政部门按下面规定给予扶助:1.对生活困难和子女死亡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或农4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特别是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2.属于依法生育子女全部死亡或独生子女严重伤(病)残的夫妻死亡的,免除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3.对依法生育子女全部死亡的家庭中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并提出申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本市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并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收养手续。(三)医保部Ii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6、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按照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规定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规定纳入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范围,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四)残疾人联合会对有需求且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严重伤(病)残独生子女,根据相关政策和救助项目优先给予免费适配假肢(大小腿、特殊假肢)、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轮椅、助待,器、助视,器、助听器等);对有康复需求且符合康复救助政策和条件的听力、智力、孤独症、脑瘫残疾独生子女优先给予康复训练。对有康复需求且符合康复救助政策和条件的听力、智力、孤独症、脑瘫残疾独生子女应救尽救,伟先给予康复训练。(五)卫健部门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
7、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建立健康档案,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随访服务和健康指导,由建档单位每年给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第(三)项且年满65周岁以上的对象提供一次免费体检。符合条件对象持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家庭成员就诊服务卡到我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医疗服务救助绿色通道,住院者纳入定点医院惠民病房照顾对象。(六)人社部门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方面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照顾,帮扶其就业创业。(七)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一名乡镇(街道)干部和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作为帮扶双岗
8、联系人,并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及时在国家特殊家庭扶助档案子系统归档。联系人要明确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为联系对象提供政策咨询、精神慰藉、矛盾化解、走访慰问等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发生意外、重病、受灾等重大情况时,要及时上门并提供必要帮助。第十一条特别扶助对象在享受本办法规定扶助金的同时,不影响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级的计生特别扶助金和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本办法第四条标准足额享受过一次性扶助金的,不再发放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次性扶助金;已享受过一次性扶助金但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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