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审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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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合理确定工程投资估算及设计概算,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及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四)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回报等方式所筹资金;(五)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估算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投资估算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征地拆迁费)
2、、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总费用。设计概算是指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第四条凡涉及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适用于本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一)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研究的项目,必须提前报区发改局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并由区发改局出具审查意见后方可报区政府研究决定。(二)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项目,立项报批时需提供项目建议书。(S)总投资500万
3、元以上(含500万元)IOoo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报批时需提供项目建议书。完成初步设计后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报区发改局审核。(四)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在完成立项后,原则上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改局审批;对技术简单、建设难度小、环境影响弱,但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发改局审查同意后,可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初步设计后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报区发改局审核。第六条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由区发改局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对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能进行评审的项目,由区发改局委托社会评估机构独立审查。第七条经国家发改委和省
4、发改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统一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咨询评估工作。第八条为加快投资审核过程,节约投资评审费用,建设单位应整合同类项目打捆申报,集中进行投资估算及设计概算审查,避免多个同类项目分别立项。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经区发改局批复的项目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第二章审核程序和要求第十条选择评估机构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咨询评估业务完成情况、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为依据,从造价咨询机构储备库中择优确定。第十一条区发改局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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