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北京城市副中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城市副中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2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北京城市副中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以下简称副中心)绿色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绿色信用评价在优化营商环境、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引领性作用,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助力副中心污染防治攻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
2、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社信联办发2020)5号)等关于建立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绿色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企业在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绿色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排污企业的绿色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向社会公开,推动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依法实施激励与惩戒措施的环境管理手段。第三条排污企业绿色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复核、信用修复、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移动污染源不适用。参评企业
3、应正常运行满两年。下列企业应当纳入企业绿色信用评价范围:(一)纳入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二)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企业;(三)其他按规定应纳入绿色信用评价管理的企业。第四条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工作由副中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办、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共同开展绿色信用评价工作,共同构建副中心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第五条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工作,应公开、透明,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参加绿色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第六条绿色行为信息由参评企业进行归集,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区生态环境局建立企业绿色行为信息档案,对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工作全过程实施信息化管理。第七条组织开展企业绿色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章评价标准与等级第九条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内容,包括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北京城市副中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附后。第十条企业的绿色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按基础项和加分项进行赋分,基础项为500分,加分项为500分,总计满分1000分。基础项、加分项得分的累计值为参评企业绿色信用分值。第十一条根据绿色信用评价分值将绿色信用等级划分
5、为优秀(八)、良好(B)、一般(C)、不良(D)四类等级标准。如下表所示:表1北京城市副中心绿色信用评价等级标准等级分值信用情况说明AX,750优秀绿色信用优秀企业,几乎无生态环境风险;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极小B650WX750良好绿色信用良好企业,基本无生态环境风险;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很小等级分值信用情况说明C450X650一般绿色信用一般企业,生态环境风险较小;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较小I)X450不良绿色信用不良企业,有较大生态环境风险;有较大不确定因素第十二条副中心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工作小组根据企业绿色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分,并依据以下原则确
6、定企业绿色信用等级:A级(绿色信用优秀企业):总分达到750分及以上,且上一年度未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以评定为绿色信用优秀企业;B级(绿色信用良好企业):总分大于等于650分小于750分的企业,且上一年度未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以评定为绿色信用良好企业;C级(绿色信用一般企业):总分大于等于450分小于650分的企业,可以评定为绿色信用一般企业”;D级(绿色信用不良企业):总分450分以下的企业,可以评定为绿色信用不良企业。第十三条在评价周期内,参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D级绿色信用不良企业”:(一)因环境违法,上一年度受到生态
7、环境执法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或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二)因生态环境问题,被中央、市级媒体曝光的;(三)在中央、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作为典型案例通报的:(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六)企业申请绿色信用评价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第三章评价周期与程序第十四条企业绿色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3-5月集中申报,原则上在11月底前完成评价。绿色信息归集范围以申请企业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为主。绿色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2年。第十五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区生态环境局提出参评企业初步名单,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 城市 中心 企业 绿色 信用 评价 管理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