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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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精神,为平稳推进我市门诊统筹改革工作,做好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用药保障,现就我市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医保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将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扩大到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供给,更好发挥医保门诊医药费用保障功能,方便参保群众购药用药,释放医保改
2、革红利,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二、积极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医保部门及时为自愿申请的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原则上每个乡镇不少于1家,每个街道不少于2家。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善的药店管理系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的接口标准,与我市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医保电子凭证扫码结算、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等功能。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实现医保结算数据和进销存”数据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至医保信息平台。(二)建立门诊统筹服务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档案应包含处方、购药记录等。(三)门诊统筹服务工作
3、人员岗位设置合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四)近一年未受司法、行政处罚及医保服务协议处理,信用评价未被相关部门评为差。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评估后,将符合条件的纳入门诊统筹医保结算服务范围,完善医保服务协议,并将药店名单向社会公布。为参保人提供购药服务能力强、医保基金使用管理规范的定点零售药店优先纳入。符合上述条件的国谈和特病药店申请后可直接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确保有首批开展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三、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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