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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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管理,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进步,加速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进程,并有效控制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渝府令(2022)350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2、(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和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和4级驾驶自动化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管理应当遵循政策先行、鼓励创新、安全可控、包容审慎、开放合作、绿色环保的原则。第二章一般规定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
3、交通局、市通信管理局共同成立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成立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本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市经济信息委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产品研发
4、和生产管理工作。市公安交管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相关的城市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市交通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相关的道路运输和经营管理工作。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相关的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协调,负责公用电信网网络和数据安全监管工作。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的相关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基础
5、设施智能化建设纳入相关道路建设规划,配套建设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云控平台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推进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促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协同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道路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通信管理局根据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需要,结合道路基础条件,指定公路、城市道路路段以及其他特定区域,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同时设置交通标识和提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试点申请条件
6、及材料第一节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要求设计验证能力(一)企业应建立专门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开发工作,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包括自动驾驶系统的系统功能定义、系统架构设计、系统安全设计、软件开发、仿真分析验证、系统集成与调试、整车测试验证等方面的人员,以及专职的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保障团队。对于企业集团,设计开发机构可统一设立。(二)应建立适用于本企业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工作流程,应包括参与部门及职责,输入输出物管理、评审、验证、确认等方面的内容。(三)理解和掌握所生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发方面的技
7、术,至少包括:1自动驾驶环境感知系统、智能决策系统、控制执行系统、其他电子电气系统的边界划分和接口定义;2.自动驾驶控制系统技术,包括自动驾驶控制策略,系统/部件软硬件的基础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器软硬件设计、测试评价方法、标定、故障诊断和解决措施等。(四)企业应建立与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内容至少包括:1申请车型使用的环境感知系统、智能决策系统、控制执行系统等的生产企业及性能参数信息;2.申请车型的自动驾驶系统及关联系统和总成/部件的图样、规格参数、技术要求、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结果、产品安全状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五)企业具备必要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和验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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