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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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构建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协同、其他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省级队伍”)是指由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纳入省级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具备担负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保障能力的应急救援力量,主要分为以下种类:(一)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
2、桥梁隧道、道(铁)路交通、输油气管道、水上搜救等类别的应急救援队伍。(二)省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抗洪抢险、森林草原灭火、抗凝保通、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类别的应急救援队伍。(三)省级抢险救援保障应急队伍。包括通信、电力、运输、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保障类应急救援队伍,及医疗卫生、灾害监测、工程机械、道路抢险、物资装备等技术支撑和应急一-保障力量。(四)省级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管理正规、素质优良、装备先进、技术过硬的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第三条省级队伍应始终坚持“两个至上”,践行“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按照“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
3、强的标准建设。第四条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行业主管、企业为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共建共管共用的原则,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规划省级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与省有关行业部门共同推动省级队伍的建设管理。省级有关单位部门应按照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应急工作职责,发挥专业优势,制定完善行业领域应急队伍建设管理标准,并结合全省灾害事故特点,组织或者依托有关单位建设“一专多能的应急救援队伍。第二章能力标准第五条省级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及抢险救援保障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重大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保障能力。省级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具备参与国家和省应急救援重大行动能力。第六条省级队伍应配
4、齐配强政治思想硬、作风纪律严、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的应急救援队员,队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原则上不少于40人。省级队伍队员应通过培训考核,具备抢险救援有关资格条件。从事一线救援队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从事技术保障的队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中队以上指挥员应具有3年以上抢险救援经验。第七条省级队伍应具备完善的办公、培训、训练及物资装备储备等基础设施,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建设标准要求。第八条省级队伍应配备性能良好、质量达标、种类齐全、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满足重大以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需要。第九条省级队伍应具备健全完善的值守备勤、装备管理、教育培训、应
5、急演练、应急行动、内务管理、岗位职责、考核评价等规章制度体系。第三章进出机制第十条省级队伍的准入实行自愿申报、分级审核、动态管理。第十一条省级队伍准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有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资质,且符合省级队伍规划布局;(二)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能力标准;(三)除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外,原则上应依托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四)具备抵达灾区后72小时内自行解决吃、住等基本保障能力,可执行跨区域应急救援任务。(五)接受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派指挥。第十二条省级队伍的准入程序如下:(一)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条件的队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附件1),经队伍依托单位或直接主管部
6、门同意,将申报材料报队伍驻地市(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二)初审。市(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队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三)推荐。经市(州)初审同意后,队伍将申报材料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推荐。省级行业部门直接管理的队伍,可由省级行业部门初审同意后直接推荐。(四)审核。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照规划布局择优纳入省级队伍管理。(五)签约。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与省级队伍签署合作协议并给予命名和授牌。驻黔国家专业队经其依托单位同意后,直接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第十三条省级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
7、的,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退出程序,取消其省级队伍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一)不能满足省级队伍准入基本条件的;(二)不服从调派指挥的;(三)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事项的;(四)擅自以省级队伍名义开展救援行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对违反救援规定造成重大损失、重大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六)其它不适宜作为省级队伍情形的。队伍退出后应交回由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配置的装备设备及给予的授牌,且不得再以省级队伍名义开展相关工作。第十四条省级队伍自命名之日起,有效期3年。各省级队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续评申请,经综合审核通过后继续保留;逾期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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