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暂行)-全文及附表.docx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暂行)-全文及附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暂行)-全文及附表.docx(2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规范本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制度创新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本办法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环岛旅游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本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环岛旅游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
2、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汽车载人载物或特种作业运行活动。本办法所称商业化试点,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环岛旅游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以智能汽车为载体,提供收费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服务,具有探索性的商业化试点活动,属于示范应用的特殊范畴。本办法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第三条坚持安全可控、开放创新的原则,以分步推进的方式,拓展智能汽车测试和示范应用区域,优化产业发展环境,逐步实现商业化推广应用。用于智能汽车测试和示范
3、应用的道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无明显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一)道路标志标线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三)实现监控全覆盖或者覆盖重点路段。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共同成立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席工作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五条联席工作小组组织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海南
4、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组,负责对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事项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第六条联席工作小组依法委托相关社会机构,作为本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负责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全过程实施和监管,包括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论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跟踪、数据采集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第七条各市(县)政府遵循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在辖区内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若干典型路段、区域,用于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开放测试和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内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对于高速、
5、国道、省道公路以及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由各市(县)政府选取适合路段或区域,进行道路安全风险评估及分级,并形成相关道路安全评估意见和风险等级报送联席工作小组,联席工作小组结合智能汽车特点和实际需求,采取分区域、分时段的方式开放测试和示范应用道路路权,并向社会公布。(一)对于其他道路,由各市(县)政府选取适合路段或区域,经道路安全风险评估及分级后,自行组织划定开放测试和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联席工作小组备案。第八条各市(县)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第三章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第九条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按照保障安
6、全、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原则,达到一定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里程并且期间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符合相关技术和资质要求并且通过相关测试和评审后,方可从低风险等级道路升级为高风险等级道路,方可从道路测试升级为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方可从低技术等级自动驾驶升级为高技术等级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应符合相关要求(见附件D。第十条智能汽车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如下:(一)道路测试主体应按规定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三方机构于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第三方机构应进行以下工作:1.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道路测试主体到指定地点进行实车检查及试验,审查道路测试
7、主体提供的测试车辆及相关功能与申请材料描述内容的一致性,并出具报告:2.在通过实车检查及试验的测试车辆上安装用于向第三方机构监管平台反馈相关数据的监管装置,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监管装置接入证明;3.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4.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及专家意见。(二)联席工作小组收到第三方机构提交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席工作小组会议审核,确认道路测试主体的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并由第三方机构将自我声明连同相应标识一并发给道路测试主体。(三)道路测试主体应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经确认的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含保险凭
8、证),向属地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十一条智能汽车示范应用申请流程如下:(一)示范应用主体应按规定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三方机构于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第三方机构应进行以下工作:1.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示范应用主体到指定地点进行实车审查,审查示范应用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描述内容的一致性,审核通过后并出具报告;2.在审核通过后的示范应用车辆,检查并确保安装用于向第三方机构监管平台反馈相关数据的监管装置,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监管装置接入证明;3.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4.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及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南省 智能 汽车 道路 测试 示范 应用 管理办法 暂行 全文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