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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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查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安徽省水利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
2、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要求。大力推行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严格控制耕地占用和地表扰动,严禁滥采乱挖、乱堆乱弃,全面落实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平原区,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本实施细则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
3、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报备)、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受委托承担监督检查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
4、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涉及矿山露天开采场、城市土方消纳场和三级以上弃渣场等的生产建设项目,推行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出基于企业自主监控的远程视频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费用纳入水土保持投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按照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相关格式规定执行。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
5、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同一立项文件,涉及多个主体设计的子项目且不具备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条件的生产建设项目,可分开编报。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依法依规加快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
6、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申请审批的文件,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一式三份。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技术评审机构或者自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
7、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委托技术评审机构评审的,技术评审时间自技术评审机构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转办单起至书面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评审意见止;自行组织专家评审的,技术评审时间自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申请起至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止。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第十四条技术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评审,根据项目实际组织现场查勘,在规定时限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书面评审意见。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8、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弃渣场变更无设计方案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意见的;(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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