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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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区审计局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
2、促审计整改,开展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活动。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应审计尽审计、应发现尽发现、应整改尽整改、应完善尽完善、应协同尽协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O区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和常态化。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力量建设。下列单位应当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一)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涉农街道、镇,应当配备一名或以上
3、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及相应数量的兼职内部审计人员;(二)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模(含下属单位)一亿元以上(除专户资金)或下属独立核算单位五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区街道,资产规模一亿元以上且实体化运行的国有企业,视情配备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及相应数量的兼职内部审计人员;(三)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模(含下属单位)一亿元以下、五千万元以上(除专户资金)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区级开发区(园区),应当配备一名或以上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四)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运行,督促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国家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者列席单位有关涉及经济事务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及时掌握单位重大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事项和重要经济决策、决定等情况。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后续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
5、项具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也可以根据回避情形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分别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第十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包括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审计实施、结果运用、责任追究和考核评价等内容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推进和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二)单位党组织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6、,负责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内部审计整改,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力量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三)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和履行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对因履职受到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保护,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四)及时向区审计局报送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等情况,每年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备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规定对资金、资源、资产和内管干部履行
7、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二)向单位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三)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台账式、清单化管理;(四)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协作与配合,积极开展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协同;(五)积极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撰写实践案例,做好信息报送、统计调查、年度考核等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8、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三)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和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或予以暂时封存;(五)对违法违纪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六)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第十三条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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