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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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2、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事故结案时应当对评估工作作出部署。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要组织开展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原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第四条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各部门的评估工作职责应当明确。涉及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评估工作组,评估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启动评估时,评估工作组应当书面通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视情况同步开展对有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执行以及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3、中发现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所需费用由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负担。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或涉及其他部门的,相关地方及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五条评估工作组应当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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