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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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管理,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扩)建项目勘察设计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前期技术工作的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是指与建设项目法人或代项目业主(简称发包人)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勘察设计单位(简称承包人),将项目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非主体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资格能力的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2、单位(简称分包人)的行为。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勘察设计分包的行业监督管理,及时受理处理相关举报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在厅指导下具体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活动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省航务海事管理事务中心在厅指导下负责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活动的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承担
3、省级执法事项。市(州)交通运输局及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辖区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重点水运工程和由市本级组织实施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和县本级组织实施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人是本项目勘察设计分包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应将本办法要求载入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细化项目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加强对项目勘察设计分包管理,及
4、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并对相关勘察设计单位采用信用管理、合同措施等方式进行处理。对构成行政违法的,及时提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分包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勘察设计分包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分包行为,统筹分包工作管理,开展分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进度与资金支付等全过程管理,就分包行为、勘察设计分包工作质量向发包人负责。第七条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不得进行分包,承包人应自行完成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以将非主体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能力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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