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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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中各种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人或负责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种责任事故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附表(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表)所列的各种情况认定为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A.教学类;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管理类;D.教学保障类等四种类别。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回级事故、回级事故和回级事
2、故三个等级。(一)13级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责任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重大影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回级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责任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行为。(三)国级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责任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一定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程序第五条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认定,最终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核定。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
3、人在发现有关事故情形后,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并在一周内将教学事故记录表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第六条教学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有关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第七条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接到教学事故记录表后,应立即了解事故情况,在一周内将教学事故记录表送交教务处。事故责任人可书面陈述有关情况。第八条教务处根据事故情况,依据本办法认定教学事故。国级事故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托教务处处长核定、签发;国级事故报主管校长核定、签发;回级事故报校长核定、签发。第九条若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
4、接到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校长或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复核,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第三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十条国级事故的处理:(一)科室等部门内通报批评;(二)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先进评选;(三)在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扣除5分/次。第-一条回级事故的处理:(一)学院、部、处、室等部门内通报批评;(二)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先进评选;(三)在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扣除10分/次。第十二条回级事故的处理:(一)全校通报批评;(二)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先进评选,取消当年
5、度职务、职称晋升资格;(三)在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扣除30分/次。(四)对认识态度差,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解聘。第十三条一年度内学院、部、处、室等部门发生国级事故或累计发生3起以上事故的,取消年度内先进部门评选资格。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教学事故处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教务处,一份送责任人所在部门,另一份送人事处,作为考核、评聘、晋级等工作的依据。第十五条对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其他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比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处理。第十六条本修订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附: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表A.教学类事故等级Al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出现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行,造成恶劣影响的。IA2体罚或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IA3未经批准,未完成教学任务的。11A4并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早下课5分钟以上的。IIIA5并非不可抗拒的原因擅自缺课的。11A6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由别人代课11IA7不服从各级教学安排,1)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2)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造成一定后果的。3)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IIIIIIA8教师在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通讯工具,膨响教学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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