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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100号令)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
2、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3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1.贯彻
3、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2.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或年度计划。3.审批学校重大国有资产整合和配置方案。4审定学校重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资产处置方案及报批报备事项,审定学校各类重大资产管理改革的事项,审定学校重大资产购置、转让、置换、开发、对外合作等相关工作。5组织领导学校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资产管理工作。6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国资办),是学校国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1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划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规定权限
4、内的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3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或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4执行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事项。5建立和完善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资产报表的统计汇总工作。6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7.落实和督办国资委会议决议、负责国资委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等国资委的日常事务工作;8.完成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具体事项的审核、审批和报批工作。9.完成学校国资委下达的其他工作。第八条根据学校国有资产性质和用途不同,分别确定归口管理单位,各归口管理单位具体分
5、工如下:1.资产管理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类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软件等无形资产,货币类资产以外的对外投资的管理。2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3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4.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5.档案馆负责档案的管理。6.考古与艺术博物馆、地质博物馆分别负责本馆馆藏文物和陈列品的管理。7科研院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的管8.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和使用;9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持有的国有股权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九条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
6、的政策、规定,负责制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2.负责建立健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3.负责办理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核和报批报备等工作。4.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监督考核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第十条各机关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服务机构、直属业务机构、教学单位及研究机构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二级管理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同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
7、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确保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配置高效、内控科学。2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账、卡,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3配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调剂、监督检查、统计报告等工作。4.配合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报废物品的回收、处置工作。5做好本单位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化形成的资产变动交接工作,资产管理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变更时,应及时到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6.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资产盘查制度,确保国有资产账实相符。第三章资产配
8、置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学校依法履行职能需要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二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第十三条国有资产需求应当优先通过校内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遵循原则,对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
9、四条各二级管理单位按照学校财务预算工作的要求,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预算指标批复额度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向学校财务处及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第十五条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应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学校统筹安排使用,各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采用建设方式配置的资产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
10、长不得超过1年,并根据资产验收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己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优先进行校内调剂,调剂信息要在校园网上公布,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于对超标准配置和不能校内调剂的资产,应当及时上报教育部,并妥善保管,教育部将依法依规予以调剂。第四章资产的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共享共用等方式。学校
11、国有资产使用应优先自用,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十八条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领用、保管、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和浪费。第十九条各二级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各归口管理单位,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国有资产报告中反映,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第二十条逐步建立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成本分摊机制,积极推进学校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一条
12、学校各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二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学校资产应切实保障教学和科研事业发展需求,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满足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应优先通过校内调剂予以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实不能调剂的,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后,承租者、借用者不得再以各种形式转租、转借,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13、(一)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审批权限1.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国资委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2.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委审核,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3.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国资委审核,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二)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审批权限1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
14、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2.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委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3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国资委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第二十三条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报备程序,并在国有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第二
15、十四条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学校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租的,应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出租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要建立出租出借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第二十五条学校禁止下列投资和担保行为:1.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2.有银行贷款,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产投资。3.学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4.利用国外贷款,不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5.学校不得将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6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学校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使用、处置及收入按照*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