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因公因私事出国(境)审批和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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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党200750号见川音乐学院因公因私事出国境审批和管理有关事宜的暂行规定根据川纪发(2007)13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标准我院因公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因公因私事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我院因公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有关事宜暂行规定如下:一、因公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1.在职院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在职院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安厅、监察厅相关文件及管理方法进行审批。2.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党委
2、组织部进行政治审查、党委书记、院长签署意见,由院外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同级公章,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直接到学院保卫处领取并填写四川音乐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批汇签表,到相关部门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到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持四川音乐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批汇签表和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备注:离退休的厅级干部直接持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到党委组织部办理手续)报院长审批同意后,并盖四川音
3、乐学院公章,然后到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领因私护照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已持有护照、通行证的,经组织部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需填写四川音乐学院登记备案人员使用证照申请表。3.处级及其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保存党籍手续的办理。处级及其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凡因私事出国(境)时间超过6个月及其以上的,应事前到党委组织部办理保存党籍手续;出国时预计未超过6个月没有办理保存党籍手续的,但出国(境)后延期超过6个月及其以上,应在期满之前及时与学院党委组织部联系,及时办理保存党籍手续。4、在职教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学院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按照处级领导干部审批手续办理。非在编人员
4、不能办理因公出国(境)事宜。学院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需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卷署意见并加盖同级公章,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学院才能为其出具签证所需证明材料,但不作经济担保及任何承诺。学院在职教职工办理因私护照、通行证,按照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依法在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申办。5、在校学生因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审批在校就读学生办理出国(境)的,首先需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到保卫处和外事处办理相关证明材料。在校就读学生不能办理因公出国(境)事宜。6、退休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学院退休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的,按照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依法
5、到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申领护照、通行证。学院可为其出具签证所需证明材料,但不作经济担保及任何承诺。退休教职工不能办理因公出国(境)事宜。二、关于在职院、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1.按照川组通200468号文件精神,院级领导干部出国(境)在一年之内原那么上不超过两次,因外事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例外。并预先作好出国期间校内工作的安排,出国(境)回校后及时到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2.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经学院审查批准后,为了防止工作脱节,对自己所承当的工作职责任务,要作好走后的工作安排,在出国(境)期间要保持同本单位的联系,回校后要及时到党委组织部、人事处销假。如在国(境)外遇到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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