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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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
2、缓入学手续。高一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第五条高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我校就读学生的学籍,由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第六条学校严格遵守招生政策、不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不超计划招收学生、不为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第七条学校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第九条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
3、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第三章转学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
4、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学生在本区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第十三条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第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第十五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学生由外省(区、市)转入我校,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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