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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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规定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为统一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法,指导各区县科学开展划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二、引用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9月28日修订)(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
2、0962008)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各区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资料三、术语和定义(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将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管理。四、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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