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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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划分的事故等级。这种事故等级的划分,主要是为了便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分级管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事故分成若干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事故规定不同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要求。但不同时期和不同行业对事故等级的划分有不同的分级办法,如1986年颁布的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2-1986)将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定为特大事故.将一次死亡1-2人事故定为重大伤亡事故。而后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将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把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称为
2、特大事故,把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称为特别重大事故。由此可见,过去对事故等级划分有些混乱。为统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这是在国家行政法规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是目前我国最权威的事故分级标准。此外,有关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也有一些特殊的事故等级划分办法。1.普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
3、)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2)重大事故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3)较大事故一次造成39人死亡;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00O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4)-般事故一次造成12人死亡;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00万元-100O万元直接经济损失。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4个等级的同时,也规定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会同国务院
4、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2.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等级划分公安、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有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分级标准,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铁路交通事故的分级做出了规定。这些分级标准有的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行调整修订。但事实上,这些分级标准仍在行业或领域内使用。现将这些分级标准介;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1991年12月2日,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4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
5、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O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放,是指一次造成死亡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2)火灾事故1996年12月3日,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182号),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3类。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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