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破产工作常态化的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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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进破产工作常态化的建议一、认识到推进破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转型关键期,必然会淘汰不合格的企业,如何帮助这些企业及时转型或退出,则需要依靠法治的力量,借助破产制度,实现公平有序变革。破产制度预期高涨,实践遇冷,改变这一现状,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寻求法治与市场的和谐互助是其唯一的出路,也是呼应“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必然选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要充分运用重整、和解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帮助企业提质增效;运用清算手段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二、我市破产工作的现状1、立法、司法在破产申请进入司法程序的入口即设置众多障碍
2、,申请人常常被拒于法院大门之外,破产申请权难以得到保障。破产立案难主要表现在:破产立案条件严苛,立案门槛高;破产申请符合立案条件时,有的法院仍有案不立;有的虽然最终立案,但时日漫长,降低了人们适用破产程序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潜在的破产案件不能转变为现实的破产案件。2、企业破产法对立案审查规定过于粗疏,审查方式、审查范围、审查程序等规定付之阙如,导致实务操作不一,程序混乱。破产立案审查没有纳入统一规范的程序之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立案审查阶段俨然成为破产审判流程当中的一块“飞地”,为外界因素插手干涉企业破产、拖延立案、消极不立案、违法审查等提供了机会。3、经查我市2021年度有诉讼纠纷的企业约为
3、1.2万家,其中进入执行程序无法执行的约1200家,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1200家均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符合破产受理的情形,而我市2021年度共受理破产申请7件,对于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企业数量而言,比例太低。4、部分企业进入执行程序,负债累累,仅有部分债权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变价、处置了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之后进入破产程序,也无法保障职工权益以及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5、破产过程中,工商登记、税务局、社保部门没有对破产企业进行特殊的规定,大部分破产企业都是停产多年的,工商登记中的年报、税务局税务申报等的要求,极大的限制了破产企业的工商注销、税务注销、处置资产时的开票,也阻碍了破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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