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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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减轻基层组织负担,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按照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改进和规范我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要求,用3年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等现象,为村(居
2、)民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切实增强村(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二、具体任务(一)依法确定可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深入村(社区)展开调研,广泛听取基层一线意见建议并反复征求市直各部门意见后,现汇总形成我市第一批可由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1)。(二)明确不应出具证明的事项清单。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村(居)民委员会不予出具。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现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3、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2)。对于第一批所列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信息尚无法共享,村(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村(居)民委员会应本着便民原则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村(居)民委员会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同时做好台账登记。(三)严格规范出具证明事项程序。对于保留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的证明事项,各相关部门要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公布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若无表单样本则按村(居)民委会出具证明表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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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改进 规范 基层 群众性 自治 组织 出具 证明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