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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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
2、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包括转移风险、主权风险、传染风险、货币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治风险以及间接国别风险(详见附件1)O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别风险暴露,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境外业务形成的所有表内外风险暴露,包括境外贷款、存放同业、存放境外中央银行、买入返售、拆放同业、境外有价证券投资和其他境外投资等表内业务,以及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本办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集团资本净额25%的国别风险暴露。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转移是指境外债务人通过风险转移手段
3、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境外债权的国别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的行为。具体包括由第三方提供的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保险、信用衍生产品、合格抵质押品等。国别风险转入方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评级必须优于转出国别风险境外债务人的国别风险评级。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国别风险准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非预期损失、在所有者权益项下计提的准备。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按照企业财务会计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的影响。第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信息,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
4、有效性。第二章国别风险管理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二)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三)完善的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过程:(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审计。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监控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核和批准国别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二)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三)监控和评价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对国
5、别风险管理的履职情况;(四)确定内部审计部门对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的监督职责。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国别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操作规程;(二)定期审核和批准国别风险管理限额;(三)定期审阅国别风险报告,及时了解国别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审阅国别风险压力测试报告及应急预案;(四)明确界定各部门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以及国别风险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国别风险管理职责,确保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五)确保具备适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足够的资源来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国
6、别风险。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合适的部门承担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制定适用于本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应当与本机构跨境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主要内容包括:(一)跨境业务战略和主要承担的国别风险类型;(二)国别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三)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四)国别风险的报告体系;(五)国别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六)国别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审计;(七)国别风险准备政策和计提方法;(八)国别风险压力测试和应急预案。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关注授信、投资、表外业务等存在的国别风险之外,还应对设立境外机构、代理行往来和由境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务等
7、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潜在国别风险予以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在单一法人和集团并表层面上,识别、监测潜在国别风险,了解所承担的国别风险类型。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国际授信与国内授信适用同等原则,包括: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境外债务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债务人有足够的资产或收入来源履行其债务;认真核实债务人身份及最终所有权,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尽职核查资金实际用途,防止贷款挪用;审慎评估境外抵质押品的合法性及其可被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建立完善的授后管理制度。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或交易对手尽职调查时,应当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对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的业务及交易保
8、持高度警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更新有关高风险和可疑交易客户等信息,防止个别组织或个人利用本机构从事支持恐怖主义、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国别风险类型、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计量方法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要求:能够覆盖表内外所有国别风险暴露和不同类型的风险;能够在单一法人和集团并表层面按国别计量风险;能够根据有风险转移及无风险转移情况分别计量国别风险。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利用内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在此基础上做出独立判断。国别风险暴露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但最终应当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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