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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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发展林下经济,加大扶持培育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力度,促进我省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设立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用于推动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扩大有效投资的资金。第三条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实行
2、自主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第二章奖补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奖补对象奖补对象为经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申请奖补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破坏林地、损害成员利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无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第五条奖补标准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生产经营单位,按认定上年度实际投入资金额(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有加工产业的省级示范基地生产经营单位,年产值300万元以上,项目用工不低于15人,
3、稳定用工不低于3个月,上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的,按认定上年度实际投入资金额(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应当用于基地建设、增量扩产、技术培训、品牌创建、产品研发、产品营销等。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不同经营主体不得重复申报同类型奖补。第六条申报材料1.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2.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3.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需包含连续经营情况、年产值情况、上一年度的投入资金情况。以及银行流水、交税凭证等能够证明连续经营两年(含)以上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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