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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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放射诊疗的安全防护,规范放射诊疗行为,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职业人员及受检者的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l30-2013)等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一、成立放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管理委员会。成立由副院长为组长、放射科科长为副组长、办公室、医务科、设备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放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和日常放射防护管理的领导、组织与协调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的放射卫生管理员督促放射卫生工作的落实。二、警示告知1、在放射诊
2、疗工作场所入口处、各控制区出入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工作状态指示灯下方设置当心辐射,灯亮勿进!警示语:2、放射检查前,放射工作人员应事先告知受检者、患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三、落实放射实践正当化和防护最优化原则1,放射检查须明确医疗目的,严控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不善、转诊等理由让受检者受到重复照射。2、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检查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不得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为婴幼儿及少年儿童常规体检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其是否怀孕;若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检查。3
3、,应按标准配足放射工作人员或受检者、患者和陪检者放射个人防护用品。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检查场所,并将机房门反锁好后方可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放射检查。5、放射检查时,应加强对受检者、患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的屏蔽防护及放射工作人员、陪检人员的防护。四、加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评价、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及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的管理1,本单位的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设计阶段)应委托取得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并报经卫生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合格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方可施工建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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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 防护 安全管理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