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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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自治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有关制度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
2、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政策,编制自治区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中央及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和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督促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县财政部门编制中央、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向上级推荐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分解下达中央及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和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县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督促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分解下达本地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
3、和绩效目标,负责资金审核拨付、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四条各县应结合当地机构职能实际,明确各有关项目的管理主体,制定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管理主体可以是农村综合改革部门或其职能已划转的有关部门、示范试点组织领导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管理主体负责本地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规划、项目库管理、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管护等项目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管理主体是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资
4、金的使用安全,应做好资金使用、资金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由县级确定,项目的确定和调整需报市级备案;市级确定农村公益事业运行维护县,县级确定农村公益事业运行维护项目,项目的确定和调整需报市级备案。自治区有关示范试点按照县级申报、市级推荐、自治区竞争立项的程序确定试点,调整需报自治区备案。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遵循的原则:(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各地应立足长远,科学确定农村综合改革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资金使用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着力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二)创新方式,多元投入。各地应因地
5、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三)群众自愿,农民受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规范开展村民民主议事,合理确定项目,优先支持农民集体受益的村级急需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项(四)公开公示,阳光操作。资金使用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第六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理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
6、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自治区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补助市、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农村公益事业运行维护等工作,支持各市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效开展的工作经费。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资金使用方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执行口第八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以村民筹资投劳为基础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包括建设村内道路、村内坑塘沟渠、小型
7、水利设施、人畜饮水工程、公共环卫设施、村容村貌改造、文化体育设施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村内户外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在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一事一议筹资投劳上限标准限额内,按照6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补,市县财政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奖补比例。自治区财政统筹资金分担奖补资金的80%,县级财政分担奖补资金的20%。县级财政可视本地财政分担和村民筹资投劳情况,扶持重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单个自然村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市级审批,并报自治区备案。扶持重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当年度当地获得中央和自治区级农村公益事业
8、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总量的10%o奖补比例根据政策和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自治区另行印发文件确定第九条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当年度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改革工作要求,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确定具体支出内容。确因政策和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县级需按照原程序报批。第十条农村公益事业运行维护支出用于农村公益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支持相关市县探索农村公益事业运行维护机制改革等支出。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中专项安排工作经费,支持各市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效开展。市、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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