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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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提升我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理顺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任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做好我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界定补贴对象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我区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特困、孤儿、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
2、的人员除外)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我区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及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对象(特困人员除外)。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补助和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养老服务补贴、卫生健康部门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医疗保障部门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等不得重复享受;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及违法犯罪,在监狱执行刑罚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二、明确部门职责区民政、区财政、区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建立信息共享对接机制,加大沟通协作力度,共同落细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一)区民政局:履行牵头部门职责,负责做好省大救助信息(省民政厅救助业务)系统网上两项补贴”对象的审定和系统管理等工作,每月根据街道上报“两项补贴”的对象,做好一键达”平台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
4、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二)区财政局:做好“一键达”系统业务指导工作,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三)区残联:履行“两项补贴”的审核责任,负责对持证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审核,结合残疾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等级审核,每月20日前将新增、注销、变更的残疾人证信息反馈给区民政局及各街道社会事务办;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四)街道办事处:履行“两项补贴”的受理、初审责任,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初审及年度复核工作,比对调整两项补贴”变动信息,每月根据区残联提供残疾人数据和省大救助信息
5、(省民政厅救助业务)系统及省儿童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动态比对低保、低边、特困、孤儿、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员名单,确定当月新增生活补贴人员;比对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及精神智力三、四级数据,确定当月新增护理补贴人员;每月做好两项补贴受理情况统计及省大救助信息系统网上受理、初审等工作;同时在每月3日前及时向区民政局反馈新增、减员、变更等相关数据表格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补贴发放工作。三、规范业务流程(一)强化源头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需自愿提交申请。对未主动申报的残疾人对象,特别是对新纳入低保、低边范围的残疾人以及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街道及残联部门要
6、通过现场宣传、电话联系、入户走访等方式开展主动告知服务,一次性告知其申报流程、材料,动员其及时开展申请,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做到应补尽补、不漏一人。对于已享受其他补贴政策的残疾人,街道征求残疾人本人意愿,签订自主选择或者放弃某政策的承诺书(附件1)。(二)完善申报流程。1.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核对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附件2)o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
7、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附件3)。2.受理。受理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街道。3.初审。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区残联审核。4.审核。区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区民政部门审定。5.审定。区民政部门对接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3个工作口内完成。街道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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