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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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警示案例通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正风肃纪工作,切实发挥警示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依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警示案例通报是指在行政执法违法违纪案件办结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案为鉴,通过对典型案件成因的分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开展的带有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以此警醒所属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第三条警示案例通报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第四条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警示案例通报制度,定期选择一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警示案例进行通报,督促执法部门进行常态化自查自纠、立行立改,围绕共性问题、多发问题,建章立制,打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队伍。第五条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警示案例通报工作。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下列行政执法问题进行通报:(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三)经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四)经媒体、网络发现查实的有关问题;(五)行政复议案件被确认违法或被纠正的行政行为;(六)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有关问题;(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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