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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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处方制度一、处方权限规定1.在职各级执业医师均有处方权;进修医师经科主任同意并报办公室批准后方有处方权。聘请外单位离退休的医师应经办公室对其资格确认后方予处方权。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签字式样存药剂科作鉴。(以上医师均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2.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轮转医师、实习医师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其处方由带教医师审签后才能生效。3.麻醉药品处方应由经考核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方为有效,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用后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4.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
2、。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直系亲属开方、取药。5.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药房应当拒绝发药。必要时,经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二、处方书写规定1.处方原则上用中文(必要时可用拉丁文),以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要求字迹清晰,项目书写完全,药名、剂型、剂量、单位、数量、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字,并注明日期。处方一律按实足岁或月填写。2.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药典未收载者,可参考其他有关资料,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即通用名)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同一通
3、用名有多种规格或品种的,在通用名后加括号注明。剂量一律用阿拉伯字书写。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名。药品用法中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见药品说明等字句。3.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4.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均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麻醉药、精神药品需用专用处方,不能与普通药开在同一处方中。5.每张处方仅限一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6.急诊处方药房应立即给予配发。7.处方当日有效,过期应由医师更正签署后方有效,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8.中药饮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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