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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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沪财发(2022)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
2、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巾财政局会同巾地方金融监管局确定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第四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实施市级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区财政局(包括临港管委会相关部门,下同)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区级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第五条
3、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第六条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第二章评价指标与分值设情况,统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功能发挥、经营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统确定绩效评价指标、评价分值、评价标准。第八条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如下:(一)政策效益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1.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其中,小
4、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2.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3.当年新增单户100O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4.当年平均融资担保综合费率。5.当年新增科创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户数。科创小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是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企业;二是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科技企业。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
5、(2017)213号)进行划分。上述小微企业、三农”、科创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户数及金额仅统计小微企业、三农、科创小微企业经营类融资担保业务,不包括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二)经营能力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拓展和可持续经营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1.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2.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3.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情况,经济下行期内,可暂不考核该项指标或适当降低指标分值。(三)风险控制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包括以下二级指标:1.担保代偿率。2.拨备覆盖率。3.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为
6、地方政府或其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除担保费外收取不合理费用、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其中,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印发后新开展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应参考本巾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未依法合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绩效评价等次下调至中”以下。(四)体系建设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及推进银
7、担合作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1.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情况:反映与上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以及向下拓展业务等情况。2.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反映合作银行数量及授信规模、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及时足额承担风险责任等情况。(五)附加考核指标。包括以下二级指标:1.当年新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笔数。2.突出贡献、创新举措情况:创新政策性担保产品、对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创新做法在区域内、全市乃至全国推广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酌情予以加分。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附后),落实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第三章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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