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操作指引》(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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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操作指引的通知全国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债券交易流通和债券存续期要素变更流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现对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指南(中汇交发2018184号)进行修订,补充债券存续期要素变更情形和操作流程。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操作指引(2022年11月修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11月2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操作指引(2022年11月修订)第一条依法发行的债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
2、中心”)根据接收到的完整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提供债券交易流通服务。第二条为确保获取必要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同业拆借中心接收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供的注册要素表等各类必要信息。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日以盖章扫描件的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第三条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的债券,应在债券登记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投资人范围列表。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定向资产支持票据(ABN)等债券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可委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上述信息。第四条债券在交易流通期间发生要素变更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相应的公告、情况说明材料或登记托管机构要求的要素变更材料等
3、(以下简称“变更材料”,以盖章扫描件的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变更材料包括根据发行文件及其他有效合同约定流程履行完毕的结果公告或证明材料、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及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根据登记托管机构要求提交的要素变更申请材料和其他材料等。第五条同业拆借中心依据收到的材料,进行债券交易流通要素的变更。具体变更情形如下:(一)含权债行权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行权公告发布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选择权行使公告。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行权结果公告发布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行权结果公告。(二)部分或全部提前兑付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提前兑付公告发布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提前兑付公告、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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