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河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审批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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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铁路、公路等隧道、管道、缆线、码头、渡口、排污口、航道整治项目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审批事项。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
2、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
3、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三、申请条件(一)在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跨河或项目总投资在100O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二)申请材料齐全。四、申请材料(一)一般程序序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要求畸内容详细要求材
4、料详细要求1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审查申请表表格内容填写完整、准确。纸质原件1份,电子文档1份.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办事指南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文件1 .申请文件为带文号的红头文件.2 .在省管河道上,申请修建拦河、跨河或项目总投资在IOoo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扩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建设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 .在市、州管理河道范围内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
5、门受理、初审,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再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取得相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后,由建设单位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 .都江堰灌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厅直属管理单位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纸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川水函(20J71961号)3项目立项文件列入国家及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可研或初设等设计批复文件沫列入国家及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核准备案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审查意见.纸质原件1份备查,复印件I份,电子文档1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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