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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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规范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提高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外)(以下简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初步设计阶
2、段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抗震设计安全性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第四条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人民政府令第349号),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和达州市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余13个市(州)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第二章申请受理程序第五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单位在初
3、步设计阶段中应当编制抗震设防设计专篇,由建设单位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中型及以上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工程。(二)全新活动断裂带附近,跨度超过150m的特大桥梁和长度大于300Om的特长隧道、结构或者地基复杂的大型城市桥梁、轨道交通和供电、通风设施,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设施,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供水、燃气、供电、通信设施共同敷设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三)穿越抗震设防区的城市道路和桥梁及客运候车楼、行车调度、监控、运输、信号、通信、供电、供水建筑。(四)超出工程
4、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模板见附件1)。(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三)抗震设防专项送审报告(若采用隔震减震技术,应有专项分析篇章)。(四)建设工程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五)建筑、结构初步设计图纸。(六)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八)参考使用国外设计标准和计算程序时的说明、试验报告等其他资料。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2。第七条建设单位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
5、防专项审查(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外)事项,按办理流程说明”提交申请材料。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技术审查,并依据专家组意见出具关于XXX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意见的通知。第十条涉密项目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采用线下审查方式办理,审查专家及其他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签署保密协议。第三章专家审查程序第十一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
6、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由3名及以上单数结构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注册所在单位或者存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为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等服务的,不得担任该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第十二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主要内容:(一)与抗震设计相关的岩土勘察主要成果。(二)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三)抗震设防依据。(四)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和抗震性能设计(若采用隔震减震技术,应包括其方案)。(五)结构计算和关键部位分析。(六)针对结构不规则类型及抗震薄弱部位采取的加强措施。第十三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议原则上采用视频会议,其议程为介绍参会人员、推选专家组组长、专家组评审、
7、宣读专家组意见。专家组评审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汇报项目情况,专家质询讨论,专家发表个人意见,形成专家组意见。第十四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意见,其审查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完善初步设计和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结论为修改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技术资料后,由原专家组确认并形成书面意见;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技术资料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审查,由专家组形成书面复审意见。第十五条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涉及建设规模、结构体系、使用功能等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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