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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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高效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保障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开展水资源统一调度的江河流域和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以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不包括防治水害进行的防洪调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2、门根据水资源调度需要,应当组织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计划,将重要江河湖泊和对水资源配置或水生态影响较大的水工程纳入统一调度管理对象。第三条水资源调度按照国家水资源管理体制分为流域水资源调度和区域水资源调度。流域水资源调度是指对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分水线所包围的集水或汇水区域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的调节、控制和分配活动。流域水资源调度应当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和干支流相关区域之间的用水关系。区域水资源调度是指对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的调节、控制和分配活动。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所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调水工程受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调水工程的统一调度,调水工程应当优先保障调水区及
3、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统筹兼顾调水区和受水区的用水需求。第四条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生态安全,因河施策、统筹兼顾,统一调度、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灌溉、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水工程运行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实行水资源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天然水体的基本生态用水,优化配置农业、工业、航运和人工生态环境用水。第五条开展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应当建立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协调机制,适时开展流域梯级联合调度。第六条水资源调度实行计划调度与实时调度相结合的调度方式。本办法所称计划调度,是指根据预测的来水与需水而制定的
4、年、月等调度计划组织实施的水资源调度。本办法所称实时调度,是指调度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的来水与需水发布实时调度指令,是对计划调度的补充、优化和完善。第七条水资源调度以用水总量和管控断面流量(水位或水量)为调度控制目标。对于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缺少控制性工程的江河流域,可以以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为重点实施水资源调度管理。第二章调度组织第八条水资源调度实行工作责任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要求,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水资源调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调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跨市(州)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市(州)级和县(市、区)级人
5、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调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要求,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在管辖权限内的水资源调度。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在管理权限内组织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重要控制性工程的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在管理权限内组织实施工程调度运行。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由水利、供水、电力、航运以及生态环境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各类水工程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重要取水户等参与的水资源调度协调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水资源调度重要事项。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水工程管理单位、重要控制性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落实
6、管理权限内有关水资源调度的责任,明确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水资源调度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事水资源调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水资源调度管理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创新,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水资源调度管理精细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第三章调度方案与计划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确定开展水资源统一调度的江河流域和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组织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并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调度方案协调一致。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省内岷江、大渡河、青衣江、沱江、涪江、嘉陵江、渠江、长江(金沙江)、雅碧江、安宁河、黄河以及其它纳入省本级水资源调度
7、管理的重要江河流域和都江堰、玉溪河、长葫等跨市(州)跨流域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流域和调水工程需要开展水资源统一调度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第十三条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有关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等,科学制定调度权限、调度目标、调度方式、调度期、纳入统一调度的水工程及其运用控制目标、管控断面及其控制指标、调度监测及预警机制等内容。第十四条水资源调度方案和主要内容的调整方案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后印发实施,并报送
8、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工程蓄水量,在综合平衡申报的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多年调节水库蓄丰补枯的原则组织制定,对本流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六条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应当由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水资源调度方案、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年度预测来水量、受水区的年度用水计划组织制定,对本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七条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的编制内容应当包括上一年度调度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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