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实施办法(2023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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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州发展旅游业应当符合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坚持融合发展理念和全域旅游发展理念,推动传统旅游业转型创新,促进沿边跨境旅游建设,完善城市旅游服务功能,加快实现国际康养旅居目的地、全季型国际旅游目的地、跨境旅游合作区两地一区的发展格局,主动融入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世界旅游名城建设。第三条自治州旅游专项规划、县(市)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需符合自治州文化旅游发
2、展规划。有关区域旅游发展和旅游产品开发建设专项规划需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支持发展的旅游项目和商品前提下,鼓励优化发展技艺+旅游的新业态模式,打造一批文化旅游商品街区,推进以生态康养为主题的健康养生旅居目的地建设,大力培育夜间经济新业态,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有机融合等旅游项目和产品。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发展改革、民委、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在保障安全稳定的前
3、提下,旅游城市可结合实际需求,探索由同时获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导游证的从业人员,在市域范围内依法依规向旅客提供运游融合服务。第七条宾馆酒店、民宿客栈、第三方网络平台及旅行社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各项措施。在元旦、春节、泼水节、五一节和国庆节接待期间,不得利用宾馆酒店、民宿客栈客房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第三方网络平台及旅行社对客房房源低买高卖等违法行为。经营者应当在其结账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客房结算起止时间及各类客房价格,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八条进入州内区域的旅居车(房车)需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
4、全法律、法规及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城区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市容市貌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九条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行旅游包车服务,须到正规客运站点,选择有合法营运资质客运企业的车辆和驾驶人。订立包车合同时,应完善相应条款,对游客出行安全管理和服务、规范使用安全带等进行明确约定,落实安全事项告知责任。第十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向旅游者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在讲解中不得曲解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和历史。鼓励导游在从事业务活动时着少数民族服装。第十一条按照条例
5、第二十三条规定,旅行社须选择经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集体性餐饮安全认定、符合餐饮安全标准的单位作为团队就餐点,旅行社不得擅自安排旅游团队到未经食品安全认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单位就餐。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第十二条实施旅游市场红黑榜曝光制度,强化落实,将列入红黑榜的住宿、餐饮、交通、景区、涉旅商品零售企业、旅拍、旅行社、导游人员等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布,教育引导涉旅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全州旅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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