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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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和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南)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拟采用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等建设项目。第三条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是
2、指未经国内合法产业化生产装置合法投用的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化学品生产工艺。具体包括:(一)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二)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的;(三)产品在国内有其他企业合法生产,但原料路线或工艺路线或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四)产品在国内有其他企业采用相同工艺技术合法生产,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发生重大变化的;(五)直接引进国外(境外)成熟化工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第四条应急管理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为论证组织部门。论证组织部门可委托有关技术支撑机构(以下简称预审机构)负责论证的前期预审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
3、有符合本办法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论证组织部门提交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表以及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内容应满足指南6.3.3条相关要求。外文资料应由翻译机构提前翻译成中文并与外文资料一并提交,涉及商业或技术秘密的应进行脱密处理。第六条论证组织部门收到论证申请后,认为有必要预审的,及时委托预审机构进行预审;认为非必要预审的,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论证。预审机构负责核实建设单位提交资料及工业化试验的真实性、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内容完整性。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后向论证组织部门提交预审结论。第七条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采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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