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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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建设,完善行业信用监管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披露、使用和安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名词释义)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依法经营、依约履行并用以分析、量化其信用状况的记录。第四条(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并维护全省开发企业信用
2、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披露、使用和安全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监管原则)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开、公平、公正和“谁提供、谁负责、谁评价、谁披露、谁监管的原则,坚持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和智慧监管方式。第六条(信用鼓励)鼓励相关部门、单位在监管、经营服务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纳入行规重要内容,强
3、化依法和诚信经营意识。鼓励开发企业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七条(信用信息构成)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以下信息构成: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守信激励信息、失信惩戒信息、重点关注信息、资质/资格信息、风险提示信息、其他信息。基础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和执(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组成。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在注册登记部门和税务、社保、合同、价格、广告、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基础登记信息,以及有关年报信息;执(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执(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担任职务、执(从)业经历以及在有关部门的基础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
4、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守信激励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将信用主体列为守信激励对象信息。失信惩戒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将信用主体列为失信惩戒对象信息。重点关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将信用主体列为重点关注名单信息。资质/资格信息是指除行政许可外,信用主体获得的其他资质或资格信息。风险提示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发布的涉及信用主体的风险预警信息。其他信息是指涉及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信息(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等)、信用
5、修复信息、信用承诺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第八条(股东公司信用关联)建立开发企业股东公司信用关联承诺制。开发企业与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开发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的,开发企业可自愿签署信用关联承诺书,子公司有信用激励与失信惩戒的情形,股东公司对于子公司享有相应激励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委托经营信用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租售商品房的,中介机构在代理租售该项目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记减信用分信息,同步计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第十条(企业内部信用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的信用信息,同时记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6、人(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人)的信用信息。企业执(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同时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信用信息同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O第十一条(信用信息采集途径)信用信息采集途径主要包括:(一)开发企业自行填报的信用信息;(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三)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四)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获取的信息;(五)其他可采用的信息。第十二条(采集依据与原则)信用信息的认定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
7、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一次建立、适时更新、不重复提交的原则,通过管理系统共享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并作为开发企业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业务的重要依据。开发企业在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时提供的书面诚信承诺纳入开发企业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机制)根据开发企业信用记分实施信用动态评价机制。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适时调整并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记分标准,附后),对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实施动态记分。管理系统自动产生相应的信用量化分值。信用分值由信用基础分与记加、减分之和构成。第十四条(信用基础分)开发企业在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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