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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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品种品质品牌提升行动方案(试行)(国粮规(2021)236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175号)、中国粮油学会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中粮油学发(2021)79号)有关要求,为做好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好粮油产品,是指符合好粮油遴选范围、要求和条件,具有地域特色,较好品牌影响力、消费者认同度和市场占有率的粮油产品。第三条好粮油”产品遴选由企业
2、自愿参选,遵循客观、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粮食学会(以下简称省粮食学会)为省级遴选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好粮油”产品遴选的组织实施、过程监督、结果公示、名单公布、上报备案等工作。第五条省粮油中心监测站(以下简称“省监测站)为好粮油”产品遴选技术支撑单位,主要负责参选产品的质量抽检等相关技术工作,以及配合开展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专家审核等具体工作。第六条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好粮油”参选产品的推荐,以及生产企业的现场核验、抽查等工作;协助省监测站开展产品抽检和年度监测工作。第三章遴选范围及要求第七条遴选产品范围:大米、小麦粉、挂面、食用植物油、杂
3、粮及其制品、杂豆及其制品、地域特色粮油制品。第八条参选产品应是主要在省行政区域内种植的优质粮食(小麦除外)、油料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挂面除外)。第九条参选产品生产企业应在省行政区域内,已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第十条遴选采取一品一报方式,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Q第四章遴选程序第十一条“好粮油”产品遴选程序主要为企业申报、逐级推荐、形式审查、专家审核、质量抽验、现场考察、公示发布。第十二条企业申报。符合遴选范围及条件的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自愿进行申报,并承诺参选好粮油”的产品品质不低于申报书中检验报告所检样品的品质。参选生产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逐级推荐。参选生产企业所在县(市、
4、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在现场考察的基础上,出具推荐意见;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产品和企业进行复核,择优推荐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产品参选。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粮食学会申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属企业对推荐产品及企业条件的符合性负责。第十四条形式审查。省粮食学会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遴选资格。第十五条专家审核。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相关单位等推荐粮油储运、粮油加工、粮油质检、食品安全、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好粮油”遴选专家库。省粮食学会从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审
5、核专家组,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参选产品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确定好粮油”产品拟入选名单。第十六条质量抽验和现场考察。必要时,省粮食学会可委托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资格的粮油检验机构,对拟列入好粮油产品初步入选名单的产品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也可组织专家组对产品的原料基地、生产场所等开展现场考察。质量检验或现场考察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不得遴选为好粮油产品。第十七条公示发布。通过审核的拟入选“好粮油产品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好粮油产品,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八条好粮油产品遴选不得向企业收取审核费用。编制申报材料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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