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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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四川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健康机构行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定处罚种类。第三条【基本原则】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2、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第四条【执法监督】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地域管辖】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
3、;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互联网信息内容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备案地,工商登记地(工商登记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应按主营业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第六条【层级管辖】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有权办理下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按照规定交由下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办理。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因特殊事由不宜由本机关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办理。第七条
4、【指定管辖】两个以上卫生健康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七日内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八条【移送管辖】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受移送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受移送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第九条【指定期限】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
5、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管辖决定。第十条【委托执法】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委托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工作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立案与调查取证第十一条【启动调查】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通过监督检查、检测,或者投诉举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予以初步调查或核实。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调查或核实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者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的范围;(五)属于本机关管辖。检测
6、、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报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办案人员。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授权行政机关综合监督部门负责人或者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第十二条【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十三条【调查要求】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发现公
7、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保密要求】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十五条【人员要求】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检查等调查取证工作,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表明执法身份。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第十六条【询问调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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