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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包括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政府,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第三条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
2、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第四条纳入审批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成员间以及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间的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第五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土地经营权
3、流转。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五)经营项目续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第六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进行审查审核。市、县两级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审查审核方式。第七条对土地流转100亩以下的,指导流转双方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纳入流转台账规范管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分级审批,由土地
4、经营权受让主体向有相应审批权的部门提出申请。(一)以平原为主的地区(成都、德阳):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10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100o亩-3000亩(不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3000-5000亩(不含)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5000亩及以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二)以丘陵为主的地区(眉山、绵阳、自贡、遂宁、内江、南充、广安、达州、资阳、泸州、宜宾):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IoO-5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500-100o亩(不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100o-2000亩(不含)的,由市级人民政
5、府组织审查;2000亩及以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三)以山区及高原为主的地区(巴中、乐山、广元、雅安、攀枝花、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Ioo-3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300-500亩(不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500-1000亩(不含)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1000亩及以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四)跨行政区域流转土地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审查审核。第八条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6、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代表等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四)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第十条申
7、请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企业(组织)营业执照,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二)企业(组织)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三)企业(组织)章程;(四)农业经营项目规划材料;(五)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六)土地经营权流转清单;(七)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的,已经审查审核的,撤销审查审核意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
8、正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严禁地方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严格把握好规模经营的尺度,防止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返租倒包。对于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应进行重点审查审核。第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监管和服务工作机制,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强化部门分工合作,确保责任落实。严格工作纪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审查审核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工商
9、企业等社会资本大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日常监管,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总体情况、本级审查审核工作质量和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等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年度评估,评估报告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并开展日常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管理,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日常管理,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引导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流转合同共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第十七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