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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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2021)34号),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扎实推动我省生育配套支持措施落地见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
2、发展格局,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进一步优化人口发展战略,逐步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努力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全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主要任务(一)清理和废止相关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及时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不再对各类人员的晋升职级、评优评先、评选推荐各类代表和委员等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或提出评价意见。(二)提升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推动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策略,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继续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
3、和听力障碍筛查,逐步扩大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范围,继续实施国家出生缺陷干预救助项目。(三)加强生殖健康服务管理。制定吉林省生殖健康促进行动方案,加强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服务,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推动医疗机构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落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安排,强化技术服务监管。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分娩镇痛试点遴选范围。(四)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实施吉林省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巩固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依托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建设省级高水平妇产科项目,推进市(州)妇幼保健机构达标建设,不断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与新生儿救治能力。(五)提
4、高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实施吉林省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项目管理。依托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建设省级高水平儿科疾病诊治中心项目,提升儿童重大疾病、疑难复杂疾病和危重症诊治能力。通过专科联盟、远程会诊等形式,鼓励省内儿科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六)优化儿童就医服务管理。制定吉林省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试点,建立儿童就医便捷通道。优化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室功能布局,按要求配备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师。按规定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服务工作。(七)提高家庭婴幼儿
5、照护能力。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在吉林广播电视台、吉林教育广播开设母爱时光、母婴专家在线等专栏专题节目,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鼓励有意愿的家政企业独立或与托育机构合作,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的家庭提供照护服务。研究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推进家庭托育点建设,鼓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通过家长课堂、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入户指导等方式,提高婴幼儿照护能力。(八)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制定和落实地市级政府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按照人口规模,科学布局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和促进千人口托位数提高。支持社区普惠托育机构建设,指导和帮助其争取中央预算内
6、资金,列入国家项目管理。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实现托幼育协同发展。鼓励、探索和促进较大的医疗机构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服务本单位职工,促进医育结合。(九)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土地使用、财政补贴、投资融资、税费减免、人才培养等政策,大力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建设。为社区托育服务发展提供税费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托育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进一步推动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十)强化托育人才教育和培养。鼓励有条件的本科院校加强学前教育、儿科学、护理学、健康服
7、务与管理等本科专业建设,为托育服务相关职业教育提供师资支持。大力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不断扩大婴幼儿托育和保育专业中高职贯通培养规模,为托育服务提供充足优质的人才支撑。深入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强托育岗位人员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十一)加强托育服务安全指导。依托省妇幼保健院成立吉林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加强对托育机构专业指导和培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严格落实托育机构食品和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指南要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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